ghost angel gallery 使用条款
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本条款以日文版为正式文本,如中文版与日文版之间存在矛盾、歧义或不一致,以日文版为准(参见第32条)。
ghost angel gallery使用条款(以下称「本使用条款」。)系就株式会社NFTMedia(以下称「本公司」。)运营的数字艺术作品销售平台「ghost angel gallery」(以下称「本服务」。)的使用,规定应予遵守的条件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适用于使用本服务的所有用户。
但本使用条款的各项规定,仅在本公司作为本服务的一部分实际提供相关功能时方予适用;本使用条款并不承诺提供其中记载的全部功能。
使用本服务时,请阅读本使用条款的全文。
第1条(定义)
「用户」指在本服务中创建账户并使用本服务的所有使用者。
「数字艺术作品」指本服务所经营的、以数字数据形式呈现的艺术作品,且系以非同质化或发行数量受限的数据规格流通的作品。
「实物艺术作品」指本服务所经营的、使用物理材料制作的艺术作品。
「艺术作品」指数字艺术作品及实物艺术作品两者。
第2条(本服务的性质)
本服务的性质如下。
本服务是本公司对受艺术家委托销售的数字艺术作品及实物艺术作品进行在线销售的销售场所。
本服务提供用户之间数字艺术作品的二级市场交易的,该服务为数字艺术作品的在线平台,作品的销售合同在用户之间订立,本公司不成为合同当事人。
第3条(本使用条款的适用与同意)
本使用条款就本服务的处理事项作出规定;用户应在充分理解本使用条款的内容并同意本使用条款的基础上使用本服务。用户注册本服务的,即视为亦已同意本使用条款,以本使用条款为内容的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使用合同即告成立。
第4条(本使用条款的修订与变更)
1 本公司可基于自身情况变更或增补本使用条款的内容。变更本使用条款时,本公司将把变更使用条款的意旨、变更后使用条款的施行时间及其内容,通过在本服务上或本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公示或其他适当方法予以周知。但依据法律法规需取得用户同意的内容变更,本公司将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取得用户的同意。
2 即使用户不同意变更后的本使用条款而终止使用本服务,用户已支出的费用等亦不予返还。
第5条(服务注册)
1 希望使用本服务的,需要拥有本服务的账户,并需在该账户信息之外,通过本公司规定的表单提交规定信息(以下称「用户信息」。),提出注册申请。
2 对第1项的注册申请,经本公司批准后注册即告完成,即可作为用户使用本服务。
3 本公司判断存在下列任一事由的,可以不批准注册申请。本公司对拒绝注册的理由不负有披露义务。
- 提交虚假用户信息的
- 申请人系曾违反本使用条款者的
- 其他本公司判断不适宜进行会员注册的
4 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用户信息时,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且准确的信息。注册后发现用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的,应自行负责,及时修改或变更用户信息。
5 本公司以已注册的用户信息为前提提供本服务。即使因用户信息内容存在虚假、错误或记载遗漏而给用户造成损害,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6条(未成年人的使用)
1 未成年人就注册本服务及注册后的一切使用,应取得亲权人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未成年用户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谎称已获同意,或就年龄谎称已成年而使用本服务的,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使人相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的,不得撤销与本服务相关的法律行为。
3 同意本使用条款时为未成年人的用户于成年后使用本服务的,视为该用户已追认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法律行为。
第7条(用户信息的处理)
1 本公司将按照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妥善处理用户信息、终端信息及其他就本服务的使用从用户处收集的信息。
2 用户同意本公司按照前项隐私政策处理用户的用户信息。
第8条(账户的管理)
1 本条适用于已为用户设置与本服务使用相关的账户的情形。
2 用户应自行负责妥善管理及保管账户,不得使第三方使用账户,亦不得对账户进行出借、转让、变更名义、买卖等。
3 存在通过用户账户对本服务的使用的,本公司可视为系该用户本人的使用。该使用产生的一切结果均归属于该用户本人,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4 用户发现账户遭到不正当使用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为纠正该情形作出合理努力,同时在本公司作出指示时遵从该指示。
5 因账户管理不善、使用错误、第三方使用等产生的损害,其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9条(钱包及区块链)
1 用户开设账户时,将自动生成用户使用本服务所必需的、由本公司指定的Account Abstraction(ERC-4337)方式的智能合约钱包(以下称「本钱包」。)。
2 本钱包的签名权限与保存在用户设备中的通行密钥(Passkey)(基于WebAuthn规格的认证信息)相绑定;本公司不持有、不管理用户本钱包的私钥、签名权限信息及通行密钥,亦无权代替用户将属于本钱包的数字艺术作品从本钱包中转出(非托管方式)。
3 用户应自行负责管理本钱包的通行密钥(Passkey)(包括保存通行密钥的设备及同步服务账户),并知悉认可下列事项。
- 通行密钥发生丢失、删除或无法同步时,将无法访问本钱包及本钱包内的数字艺术作品
- 发生前号情形时,本公司不负有恢复本钱包或数字艺术作品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的义务;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服务使用 Polygon PoS 网络,通过本钱包进行的交易信息将被记录在该区块链网络上。
5 用户应在知悉认可下列事项的基础上使用本服务。
- 记录在区块链网络上的信息,因其技术性质,无法删除、变更或撤销
- 对因发送地址输入错误、发送金额错误及其他用户操作所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因该网络或本钱包服务提供者及其他第三方服务的故障、停止、规格变更等,本钱包的使用或交易的执行可能受到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限制
6 通过本钱包进行交易所需的燃气费(区块链网络手续费)的处理,依本公司另行规定。本公司可通过事先通知,变更燃气费的负担方式。
第10条(艺术作品的购买)
1 用户可通过本服务,向本公司购买数字艺术作品的所有者权益(Owner Rights)、实物艺术作品,或数字艺术作品与实物艺术作品的套装。
2 艺术作品的价款金额为本服务上显示的日元(JPY)价格。
3 在艺术作品购买页面点击确定购买按钮时,用户与本公司之间即就该艺术作品成立买卖合同。
4 用户在购买艺术作品后不得取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主张已成立合同的无效或撤销。
第11条(价款结算)
1 本服务中艺术作品购买价款的支付,采用信用卡及其他在服务页面中载明的方式。
2 本公司将向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服务商授予受领用户所支付的购买价款等的权限,用户对此予以认可。在此情形下,用户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流程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等的,即视为已履行对本公司的支付义务。
第12条(捐赠)
本公司可能将艺术作品销售所得的一部分捐赠给本公司指定的团体等。在此情形下,有关捐赠的事项以本服务上所显示者为准。
第13条(数字艺术作品的所有者权益)
数字艺术作品的所有者权益,于买卖合同的价款结算完成时转移至购买用户。
第14条(实物艺术作品的交付与所有权)
1 本公司销售实物艺术作品的,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业者向购买用户交付该实物艺术作品。
2 实物艺术作品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的价款结算完成且实物艺术作品交付时,由本公司或艺术家转移至购买用户。
第15条(许可)
1 数字艺术作品、实物艺术作品及其他在本服务内提供的一切内容的知识产权(指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包括取得上述权利或就上述权利申请注册等的权利)、形象公开权或创意、专有技术等,以下同。),归属于本公司或艺术家等向本公司授予许可的权利人。
2 本公司向艺术作品所有者授予不受地域限制的非独占许可,允许其在法律允许的私人使用行为之外实施下列行为。此外,对艺术作品的改编、改变、加工,向第三方的再许可,艺术作品的商业利用以及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复制,均属许可范围外的行为,一律禁止。
- (1)用户在自己的社交媒体等上发布购买或持有艺术作品的行为
- (2)将艺术作品的图片设置为社交媒体等的头像或页首图的行为
- (3)在私人使用范围内打印艺术作品的行为
- (4)其他本公司在本服务上另行规定的权利
3 本公司可就每件艺术作品逐一另行授予前项以外的艺术作品所有者权益的内容。
第16条(二级市场/转让)
1 数字艺术作品仅可通过在本服务上开展的二级市场转让给第三方。
2 无论前项如何规定,就本公司以不可转让条件销售的数字艺术作品,即使在本服务上亦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3 持有数字艺术作品的用户,可通过设定销售价格及其他本公司指定的条件,在本服务上销售该数字艺术作品。
4 用户可按所显示的销售价格购买正在销售的数字艺术作品;销售价格、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取消,适用第10条的规定。
5 就前项转让价款的结算,销售用户向本公司授予受领销售价款的权限;本公司向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服务商授予受领权限的事宜,适用第11条第2项。
第17条(二级市场/服务手续费等)
1 数字艺术作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销售用户应向本公司支付以本公司代用户受领的买卖价款等(以下称「受领款」。)为基数、由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各项手续费。但本公司判断有必要时,可变更各项手续费的费率。
2 本公司将从受领款中扣除第1项的各项手续费后取得该手续费;销售用户预先同意以该方法(从应向销售用户支付的买卖价款等中抵销各项手续费部分)支付各项手续费。
在此情形下,于本公司与销售用户之间进行下项受领款的支付结算之时,即视为已履行向本公司支付各项手续费的义务。
3 本公司将于下列结算日,对截至下列截止日时点的每月受领款进行扣除第1项各项手续费的结算处理。
计算期间:1日〜末日 截止日:当月末日 结算日:次月末日
第18条(禁止事项)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实施符合下列各号任一情形的行为或本公司判断符合下列各号任一情形的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命令,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或助长上述行为的行为
- 对本公司、本服务的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实施欺诈或胁迫的行为
-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侵害本公司、本服务的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及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 诱发本服务误动作的行为
- 利用本服务通常非预期的程序缺陷的操作,或使用、制作或散布产生通常非预期效果的外部工具的行为
- 对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等施加过度负荷的行为
- 无论在本服务内外,将本服务上的账户或内容向第三方有偿出借、转让、买卖等的行为
- 包括前号所定行为的要约引诱、要约、承诺在内的一切准备行为
- 在本服务外转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数字艺术作品的行为
- 在步行中、驾驶车辆中及其他不适宜使用本服务的状况或方式下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通过本服务发布下列信息或向本服务的其他用户发送下列信息的行为(包括符合下列情形的信息及本公司判断符合下列情形的信息)
- (a)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名誉及其他权利或利益的信息
- (b)包含可识别用户的个人信息等的信息(但会员注册所需等本公司提出要求的情形,及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情形除外。)
- (c)属于淫秽物品的信息或包含过度扭曲的性表达的信息,及其他包含被判断为面向成人的表达的信息
- (d)无论异性、同性,以与不相识的第三方会面或实施淫秽行为等为目的的信息
- (e)包含诱发、劝诱或助长自杀、自残行为的表达的信息
- (f)与毒品、危险药物买卖相关的信息,或包含助长毒品、危险药物不当使用的表达的信息
- (g)与宗教行为、宗教团体、政治活动、政治团体的宣传或广告相关的信息
- (h)包含基于人种、信条、职业、性别、宗教等的不当歧视性表达的信息
- (i)与无限连锁会、传销类业务的劝诱等相关的信息
- (j)包含相当于垃圾邮件、滥发邮件文面的信息
- (k)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 (l)包含残虐表达及其他可能使他人感到不快的表达的信息
- (m)散布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的信息
- (n)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信息
- 无论在本服务内外,以通过本服务非预期的方法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 对本服务进行反汇编、反编译、逆向工程及其他解析本服务源代码的行为
- 对本服务进行爬取或抓取,及以其他自动化手段获取本服务上内容信息的行为
- 未经权限非法访问与本服务连接的系统,或非法改写或删除本公司设备中存储的信息的行为
- 复制、发送、转让、出借或改变本服务的行为
- 故意公开或发布虚假数据等的行为
- 以收集本公司或其他用户的信息为目的的行为
- 冒充本公司、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 使用其他用户账户的行为
- 一人创建或持有多个本服务账户的行为
- 在本服务上进行宣传、广告或劝诱的行为
- 向反社会势力等提供利益的行为
- 违反本使用条款及本服务的宗旨、目的的行为
- 违反本公司受托方使用条款的行为
- 伪装成正常交易进行虚假价款收付等,以本服务使用以外的目的将本服务用作汇款手段的行为,或参与洗钱等的行为
- 滥用取消规定所定退款申请的行为
- 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第19条(对违反条款的措施)
1 本公司判断用户符合下列各号情形或有符合之虞的,可依本公司裁量,无需任何通知,即对该用户采取删除二级市场上的销售刊载、终止对艺术作品的许可、暂停或限制本服务的使用、包括删除账户在内的解除基于本使用条款的合同等措施(以下称「使用停止等」。)。
- 违反本使用条款任一条款的
- 判明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全部或部分存在虚假事实的
- 用户停止支付或无力支付,或被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更生程序、特别清算或与此类似的程序的
- 用户死亡,或受到开始监护、开始保佐或开始辅助的裁判,且经本公司确认认为难以继续使用的
- 属于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辅助人之一,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保佐人或辅助人的同意等的
- 对本公司的询问及其他要求回复的联络在30日以上未予回应的
- 本公司判断其属于反社会势力等,或通过提供资金或其他方式协助或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持、运营或经营等,与反社会势力等存在某种交往或牵涉的
- 本公司判断为本服务的运营、维护管理所必需的
- 本公司判断存在其他与前各号类似的事由的
2 用户在使用停止等之后,亦不免除对本公司及第三方所负的基于本使用条款的一切义务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债务。)。
3 本公司判断用户符合第1项各号情形或有符合之虞时,以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下,可要求用户停止违反行为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用户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间内响应该要求。
4 因基于本条的退会(删除账户)措施,用户将丧失浏览数字艺术作品及接受其他服务的地位,但本公司对用户不负返还购买费用的义务。
5 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对因本公司依据本条采取的措施给用户造成的不利益或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0条(损害赔偿)
因用户违反本使用条款的行为及其他对本服务的使用,给本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包括因该行为导致本公司受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其他请求的情形。),用户应向本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害(包括律师等专业人士费用及相当于本公司应对所需人工费的金额。)。
第21条(继承)
用户死亡的,该用户的账户注册将被注销;但该用户的继承人可通过创建本服务账户,继承该数字艺术作品。但就本公司以不可转让条件销售的数字艺术作品,不在此限,将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处理。
第22条(本服务的使用终止)
用户可通过办理本公司规定的退会手续注销账户注册,终止本服务的使用。本服务的使用终止后,用户不能再通过本服务浏览数字艺术作品,亦不能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数字艺术作品。
第23条(本服务的变更、中断、终止等)
1 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变更或增补本服务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
2 本公司可通过事先在本服务上或本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公示,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法通知用户,依本公司裁量终止本服务的提供。
3 发生下列各号事由时,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暂时中断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 定期或紧急进行与本服务、本服务所使用的本钱包、区块链网络及本服务用通信机器设备等相关的维护或修理的
- 因访问过多及其他不可预期的因素导致系统负荷集中的
- 产生确保用户安全的必要的
- 电信运营商不提供服务的
- 因地震、水灾等天灾、火灾、停电及其他意外事故,或战争、纷争、动乱、暴动、劳动争议等不可抗力导致难以提供本服务的
- 因法律法规或基于法律法规的措施导致无法运营本服务的
- 其他比照前各号本公司判断为必要的
4 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对因本公司依据本条采取的措施给用户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4条(免责)
1 就本服务及通过本服务提供的内容及其他一切信息,对不存在错误、程序缺陷、故障或安全缺陷,不侵害第三方权利,具备用户期待的性质及商品价值,符合适用于用户的法律法规或内部规则等,以及不存在违反本使用条款的情形,本公司不作出任何保证。
2 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适配所有信息终端;用户预先知悉认可,因用于本服务的信息终端的操作系统版本升级等,本服务的运行可能出现故障。本公司不保证在发生该等故障时,通过本公司实施的程序修正等能够消除该故障。
3 就本服务,用户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的,用户应通知本公司,并以自己的责任和费用予以解决。本公司不负有介入该纠纷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公司判断为本服务的顺畅运营所必需时,可介入用户之间的纠纷。
4 对因本服务给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适用本项免责规定。
5 即使在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对因本公司轻过失给用户造成的损害中因特殊情况产生的损害(包括本公司或用户已预见或可预见损害发生的情形。),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对下列各号规定的损害,无论法律上的请求原因如何,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 因天灾地变、火灾、感染症、传染病、疫病、网络攻击、公害、战争、暴动、内乱、恐怖行为、罢工、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废止、公权力的命令或处分及其他政府行为、争议行为、运输机构或通信线路等的事故及其他不可抗力妨碍本服务的履行所导致的损害
- 因用户设备故障或互联网接入服务故障等用户接入环境的障碍,及其他未配备必要安全环境所导致的损害
- 因用户的通行密钥(Passkey)(包括保存通行密钥的设备及同步服务账户)的丢失或删除、私钥丢失、硬件丢失,及其他用户操作失误、确认不充分所导致的损害
- 因第三方的非法访问、攻击或通信路径上的窃听等所导致的损害
- 因包括区块链在内的网络故障所导致的损失
- 因本钱包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硬件及软件所导致的损害
- 因本服务的内容变更、暂时中止、终止所产生的损害
- 因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害
7 本公司并不承诺本服务具备本使用条款记载的服务功能或将来具备该等功能;有关特定服务或功能的规定,仅在该服务或功能已在本服务中实际实装时方予适用。
第25条(外部服务的使用)
1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如使用外部服务等,除本使用条款外,还应遵守该外部服务规定的使用条款及其他条件(该使用条款等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后的条件。)。
2 外部服务由提供该外部服务的企业或个人负责;就该外部服务,对不存在错误、程序缺陷、故障或安全缺陷,不侵害第三方权利,具备用户期待的性质及商品价值,以及符合适用于用户的法律法规或内部规则等,本公司不作出任何保证。
第26条(联络方法)
1 本公司就本服务向用户进行的联络,通过在本服务上或本公司运营的网站内适当位置公示、发送电子邮件或推送通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法进行。
2 本公司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通知的,本公司的通知以向用户注册的邮箱地址发送邮件为准,于该邮件通常应当到达之时视为已经到达。
3 有关本服务的咨询及其他用户向本公司进行的联络或通知,应通过向本公司运营的网站内适当位置设置的咨询表单发送,或以其他本公司指定的方法进行。
第27条(反社会势力的排除)
1 用户声明其不属于反社会势力。
2 用户承诺,不自行或使第三方实施下列各号所定行为及有实施之虞的行为。
- 暴力性的要求行为
- 超出法律责任范围的不当要求行为
- 就交易进行胁迫性言行或使用暴力的行为
- 散布流言、以欺诈手段或胁迫损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
- 其他无论方法及方式如何,比照前各号的不当行为
3 判明用户属于反社会势力的,本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催告等,即可对该用户采取全部或部分限制或中止本服务及其他必要措施。
4 对因前项所定措施给用户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28条(权利义务的转让禁止)
除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就基于本使用条款的用户权利或义务,或本使用条款上的地位,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承继、设定担保及其他一切处分。
第29条(业务转让等情形下的处理)
本公司将本服务或与本服务相关的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因合并、公司分立等使与本服务相关的业务被承继的,本公司可随该转让等,将本使用条款上的地位、权利及义务以及注册信息及其他用户信息移转给该转让等的受让人等。用户就该转让等,依本条视为已预先表示同意。
第30条(可分性)
1 即使本使用条款的任一条款或其一部分被判断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判断亦不影响其他部分,本使用条款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且具有执行力。本公司及用户应按照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部分的宗旨,努力确保与之同等的效果,并同意受修正后的本使用条款约束。
2 即使本使用条款的任一条款或其一部分在与某一用户的关系中被判断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亦不影响其在与其他用户的关系中的有效性等。
第31条(准据法及合意管辖)
1 本使用条款的正式文本为日文版,准据法为日本法。
2 凡因本服务或本使用条款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纠纷,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第32条(语言)
本条款以日文版为正式文本,英文版、中文版仅作为参考制作。日文版与英文版或中文版之间存在矛盾、歧义或不一致的,以日文版为准。
制定:2026年8月20日